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以下类型的除外:(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健全的会计制度,除特定情形外,是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然而,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非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一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是企业(销售方)缴纳并承担的税
增值税由企业(销售方)缴纳不假,但并非由企业(销售方)承担。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由买方支付给销售方,销售方再缴纳给国家,性质类似于代收代缴增值税后交给国家。之所以会有增值税是由企业(销售方)缴纳的,原因在于现实交易中,习惯于将增值税与价格合并到一起报价和结算,从而发生增值税属于价格的一部分的错觉;但实际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会计处理上与价格是分开计量和确认。
3、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享有更低的税赋率
首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类型,仅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不适用于其他税种;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谁更能更节税,应仅限在增值税的范围内讨论。
其次,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设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方便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小企业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不是为了给小企业增值税优惠。所以尽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再次,从原理上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赋负担应当是相当的,如果存在明显差异,则人为制造了不平等竞争,显然有悖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但从实际看,确实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毛利润情况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而实现节税的空间和可能(详见文章《【李沉税法】税务筹划1:如何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但这个空间是有限的,因为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必然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而被要求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并划归为一般纳税人类型了。
最后,从增值税理论上看,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独立创造价值的部分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种,企业增值税赋负率低,是因为企业独立创造价值的能力不高所致;而企业的综合税赋率由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所得税、经营效率等,因此,企业增值税赋率的高低与企业综合税赋率的高低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综上,虽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但理论上在增值税负担设定方面并没有区别。之所有有小规模纳税人税赋率低的感觉,主要还是因为其规模比较小,享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致,而与其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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