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一条网友留言,说公司还没有发放7月份的工资,但是已经给他申报了个税,这样做合不合法?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应该以所得人(领取工资薪金所得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人)为扣缴义务人。 这样就明白了,单位只是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个税改革之前,是不按照“累计预扣”方式进行申报的,那个时候没有“多退少补”的说法。所以一旦公司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当月工资未发放时,就按应付工资申报个税,可以避免实际发放当月产生个税或多交个税。 现在税法是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然后年度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现在每月的工资都是预扣预缴,次年的6月之前再进行年终汇算。 综上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直白点就是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也要做个税0申报,到时在哪个月补发了,再在次月求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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