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内容是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公司不允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我们知道第50条其实主要就是针对工资的发放作出的一些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遇到一些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这些特殊情况,在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缓支付工资。
每个月我觉得做的最有意义的事儿就是:等着发工资,每次到了发工资的当天简直就是脱贫致富的好日子,毕竟接下来什么交房租、还信用卡等一系列拆东墙补西墙的事儿需要我们忙活。
而发工资的时机基本上决定了一个人本月的幸福程度,和还款日对上了,美滋滋,没对上,基本上就可以到楼下花台挖土吃了。
可是一朋友说:刚到了一个新工地,项目经理通知要压一个月的工资,关键是6月1日才上的班,悲剧了,为什么应聘的时候不说清楚,应聘的时候不说,进来的时候也不说。
都要半个月了才通知,这个月、下个月是要喝西北风的节奏吗?这正常么,有没有和他一样的朋友们,该怎么办呀?
一、最新《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针对“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最后,如果劳动者要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者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在受到劳动仲裁书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司不发工资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用人单位当然不能荒唐的通过其他的物品来代替员工当月的工资,所以工资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这是必然的,不过,尽管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是每个月都要按时的发放工资,但实际上绝工程行业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可能会抵押员工半个月的工资,甚至不少总包和大部分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工人工资还是每个月发生活费,工资年底结清,由于员工本人对此没有提出什么异议,相关的监察部门自然也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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