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其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其主张2018年度有十天年休假未休,要求白云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白云公司辩称,其认可陈先生未休年假,但陈先生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休假主张,视为放弃年休假权利,年假清零,公司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云公司未安排陈先生享受年休假,就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白云公司关于未在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申请休年假视为放弃的规定,仅系单方陈述,且侵犯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故判决白云公司向陈先生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229.89元。宣判后,白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连续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此项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工作年限不同的劳动者,享有不同天数的年休假。此处的工作年限,并不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以证明其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的,均应计入据以认定其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已在当月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工资的200%,用人单位应当据此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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