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群恒油脂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淄市监支处字〔2021〕10002号 淄博群恒油脂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 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行为 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淄博群恒油脂有限公司 91370303092461559U 张群 罚款50000元 2021/07/0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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