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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销售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蓝海人力 时间:2021-06-05 作者:龙岩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曹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载明:“曹某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曹某与公司当日即进行交接。2020年3月26日,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仲裁委做出裁决后曹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以员工销售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辩论依据

曹某主张:自己没有主动离职,公司以销售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辩称:曹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公司提出薪资调整申请,将2019年的销售业绩从原来的1800万元调整为2700万元,并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此系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对未达到预期业绩目标所产生的离职后果是曹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是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或强制性要求。公司在确认曹某未完成业绩目标承诺时,曹某已在2020年3月3日通过微信的书面方式同意了主动离职,因此其出具的《通知书》仅系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现已终止的一个说明性文件,并非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法。

裁判结果

在员工未向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前提下,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当其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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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蓝海提示

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需员工与公司双方均有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不能超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因此员工未完成销售业绩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理由,应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若因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1389号(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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