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
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号)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各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 二、本文件印发前(4月16日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文件印发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应于取得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上述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完善评价管理制度,在试题试卷命制、考务和质量督导等重点环节加强质量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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