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3日,小李因工伤赔偿及公司欠付工资事宜,与公司人事经理进行沟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人事经理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约定,工伤医疗费将据实结算,公司补发小李2-4月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27600元。可小李没想到,自己不仅没有收到赔偿金,反而收到了公司工会主席发来的短信,称经总经理室研究,原告的人事关系事宜需重新进行协商,人事经理因惊吓过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由其进行协商,并通知其4月20日回公司上班。小李称:当时派出所协商时候,工会主席也在场,怎么就又通知我上班了呢。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确认的赔偿内容需要审批,因审批未通过,故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十天后,公司再次向小李发送通知,载明因小李未办理离职手续,仍需正常来公司上班。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系丙类过失,丙类过失每一次罚5分,一年内累计罚分满12分,人力资源部可经报批后作辞退处理。小李已旷工3天,根据员工手册,已累计罚分满12分,故公司决定作出辞退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事经理有权代表公司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与原告小李在派出所的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时间,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这起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双方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60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解除都有赖于与公司人事经理的沟通,人事经理作为公司负责招聘、薪资等的管理人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协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事宜。在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流程审批只是用人单位内部程序性管理要求,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结果为由否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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