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指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表明其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这张寥寥数十字的一纸证明,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因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那么,开不开《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可以“任性为之”,说不开就不开的吗?如果用人单位真的没有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会面临哪些风险呢?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杨过于2016年3月18日入职桃花岛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务,月工资标准13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0日解除。 后桃花岛公司拒绝为杨过开具离职证明,故杨过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主张桃花岛为杨过开具离职证明,并向杨过支付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未能入职新单位的损失228800元,且之后每拖延一个月,增加赔偿130000,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应比例赔偿。 仲裁裁决桃花岛开具离职证明并驳回杨过的其它申请事项。 杨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桃花岛公司抗辩道: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在劳动仲裁裁决后,我公司积极与杨过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与其协商处理事件,但杨过拒绝不接受,导致我公司无法将离职证明邮寄给杨过本人。杨过以我公司不予开具离职证明且称其无法找到工作为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未开具离职证明期间的薪资,该请求根本不合情合理,这些并非劳动所得,且在此期间如其自身有工作能力,并不会直接影响找工作,由此可说明杨玉众一心只想从公司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杨过提出如下证据:1、《录用通知书》,载明“杨过先生…报到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下资料: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张(必备)…2014年6月3日”;2、《录用通知作废协议》,载明“兹因我拟录用人员杨过先生无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因此无法办理入职手续。经由我公司与杨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对杨过本人的录用通知作废,且责任在杨过一方;2.本公司友情报销杨过差旅费1000元人民币;3.此事已友好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异议;4.此协议一式两份。杨过,2017年8月4日”;3、面试通知的邮件,载明“杨过先生你好,你的面试已通过,欢迎你加入到我们的团队中。请你于8月4日到我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职位:技术总监。月薪:2.3万元。合同期限:3年。来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上家供职公司离职证明原件”。 法院认为:杨过提交的《录用通知作废协议》明确显示杨过2017年8月4日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错失工作机会,造成其经济损失。桃花岛公司未及时为杨过出具离职证明,对杨过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予以赔偿;但鉴于杨过实际也未付出劳动,其经济损失本院将参照其工资水平、行业待遇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1491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具备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需注意的是,“离职原因”并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离职证明》所必需具备的内容,是否可以列明“离职原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稳妥起见,假设写明“离职原因”有对劳动者再次求职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如离职原因是“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则不建议列明,否则不排除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且相关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一份完整的《离职证明》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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