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七旬老者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时,未注意安全行使,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老者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老者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者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肇事司机表示是为公司领导送文件,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表态称对于事故发生、责任划分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因伤者年龄七旬,已达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各方协调后未达成一致。老者于是将肇事司机及其单位、投保的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还要求对方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40000多元。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戚某承担主责,原告周某承担次责。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者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实务分析】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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