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在广告公司上班的小黄,在公司的年终考核中被末位淘汰了。公司规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垫底的业务员,将被视为不合格自动淘汰,不再聘用。小黄还关心,单位搞末位淘汰是否合法,能否拿到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职工小黄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呢?用人单位能不能将末位的职工解雇呢?
大家注意喽!考核不达标不属于不胜任工作。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可以被公司解雇的情形,那么公司可不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解雇末位的员工呢?
这也是不可以的。我们看看以下规定:
大部分省市都有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
所以,如果你的能力足够胜任工作,那么年终考核即使末位,公司也不能解雇你。
那是不是只要不胜任工作就会被解雇呢?
不是的,即使是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雇。
首先,用人单位要有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职责说明书》等约定的胜任工作的标准;
其次,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
再者,用人单位要先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最后,如果仍不能胜任的,才能够解雇。
所以,好好学习劳动法很重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哟!
免责声明:本作品中的内容、图片、视频或音频等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本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做以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请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Copyright C 2015-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福建好才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闽ICP备08107497号
人才服务许可证:350800RL0030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64000FJ20201030号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商务中心E幢8~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