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承包、分包、转包、发包、内包、挂靠是项目中一个很普遍的项目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建设项目的“五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
承包:
指建筑公司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建筑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建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建筑公司收益的行为。
发包:
指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分包:
指从事项目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项目后,又将其承包的项目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内包:
“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挂靠”:
即所谓“建筑公司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建筑公司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接项目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建筑公司为被挂靠建筑公司,相应的使用被挂靠建筑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公司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1、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2、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3、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1、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
2、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3、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4、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5、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6、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1、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
2、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3、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到这里大家应该对转包、内包、分包、内包、挂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各位投标人严格按照投标法律法规来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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