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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栏 | 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来源:公众号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8-31 作者:龙岩人才网 浏览量:

什么是劳动法·案例专栏?

劳动法·案例专栏是一个分享真实法律案例,并由专业律师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建议的栏目。在这里,我们对当下的热点劳动问题进行探讨,为用工单位、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分析。


如何参与到劳动法·案例专栏?

如果您在工作中有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与疑惑,可直接在文末评论分享您的问题,或将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公益法律服务热线 400-103-0036 反馈客服代表,我们将做好记录并提供给律师,专业律师将不定期抽取相关疑问进行专题分析。



01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加班时间起算应以多少小时为基准的问题上,劳动部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0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03

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论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一般都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包括山东在内的绝大多数省份均不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上海、深圳、天津等城市则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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