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同时符合的4项基本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以下4类居民企业(符合其中一条)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 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 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 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三)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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